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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改期间引入新股东问题的浅析丨德恒研究

吴莲花等 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4-08-26

企业在“股改期间”(为本文之目的,该等期间特指:股改审计基准日后至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前)能否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引入新股东?这个问题,显然不具有普遍性,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并不多见,但是近期连续被咨询到该等问题,为此,笔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力图从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实际操作指引,以及相关案例支持等方面给出答案。

一般情况下,引入新股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一种是通过增资方式。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股改期间的股权及股本变动,在股改期间通过转让股权或增资引入新股东,理论上应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实际操作和案例支持层面,一方面,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在股改期间引入新股东有不同的操作指导,实践中股改、股权转让、增资属于有先后的三个事件;另一方面,虽然经公开查询发现历史上存在个别在股改期间进行股权转让或股改与增资同步办理的案例,但是该等案例仍然仅限于个案,对普遍实践不具有指导意义。

一、股改期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新股东,本质上是先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再办理股改的工商变更手续

对于股改期间的股权转让,虽然本文后附的案例显示历史上存在股改期间老股转让引进新股东的情况,但是综合考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实际操作的不同回复意见,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建议企业尽量避免在此期间的股权变动,毕竟股改和上市都不是只争朝夕的短期行为。但如果企业确实基于其特殊的情况和考量,必须要进行该等操作,则我们会建议务必在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并获得认可新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情况下进行,且考虑到《公司法》对发起人持股一年锁定期的要求,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应当先于股改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具体的理由如下:

1. 关于公司股本的问题

股权转让仅涉及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不涉及公司本身的净资产和实收股本变更。因此,只需要依据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作相应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即可,原则上不影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改方案的实施。

2. 关于新股东是否为发起人的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改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值进行折股,基于此,一般的理解上,可能会认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该是股改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但是实际操作中,股改期间新增股东一般亦会作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上全体股东对新增股东作为发起人身份的事项进行确认,并在办理股改工商登记时,新老股东均作为发起人进行登记。

3. 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咨询情况

为准确指导执行,我们就上述的操作实践咨询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22 2453 863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760-89817292)、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25-83666181)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的论述得到了基本肯定的答复,比如:中山、南京的企业在股改期间发生股权转让,应先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可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发起人的认定标准,新老股东共同作为公司发起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同时,也有个别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表示如果在股改期间发生股东变更等行为,将可能影响其完成后续的股改工商变更登记,比如天津市。

二、股改期间通过增资的方式引入新股东,本质上是先办理股改的工商变更手续,再办理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

对于股改期间通过增资的方式引入新股东,股改同时增资的情形,目前缺乏可供参考的适用案例,且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业绩连续计算等方面考虑,应避免作出在股改期间同步增资的安排。公司若在股改“同时”有新增股东增资需求,可行的增资方案为分步实施,即先股改、再增资,或先增资、再股改,或者根据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结果,同步申请、先后分步办理。具体的理由如下:

1. 关于股改期间新股东增资可能出现的矛盾情形

我们在制定股改方案时,通常会根据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情况和公司规模战略等情况确定股改后的实收股本(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且从税收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往往股改前后的注册资本会保持一致。假设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假设在股改过程中先增资引入新股东并办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股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会出现股改方案确认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即登记在后的注册资本)少于增资后的注册资本(登记在先的注册资本)情形。

据此,在极端假设前提下,股改期间新股东增资会出现逻辑矛盾,造成实际是否减资等操作难题。

2. 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咨询情况

同样,我们就上述的操作实践咨询了天津、中山和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的论述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即对于股改期间增资引入新股东,增资应于股改完成后进行,应先办理股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允许“股改期间进行增资”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回复来看,股改期间通过增资的方式引入新股东本质上只能是先股改,再进行增资。实践中,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同步就股改及增资提出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二、关于股改期间引入新股东的相关案例

(一)股改期间进行股权转让的特殊案例



经查阅公开信息,查询到如下股改期间完成股权转让并成功上市、挂牌的案例(不完全统计):


注1:昆工恒达是老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未涉及新股东。
注2:老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后不作为发起人参与设立股份公司。

(二)“股改同步增资”的案例




1. 光大证券(601788)

经查阅公开信息,光大证券2005年进行股改,其最终的股改方案为:原有股东光大集团和中国光控以200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3.25亿元出资(原注册资本26亿元,本次股改方案导致2家老股东实际减资),厦门新世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联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鑫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家新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新股东3名和老股东2名作为发起人,将光大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6亿元调整至24.45亿元。光大银行就此增资、减资、股改事项取得了财政部、商务部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光大证券于2005年7月14日完成股份公司登记,IPO申报的报告期为2006年、2007年、2008年,于2009年8月18日完成上市。

根据我们查询的光大证券IPO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于光大证券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均从光大有限成立日起计算,采取了业绩连续计算的口径。但是基于本案例属于经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完成的特殊改制案例(股改期间既有增资引入新股东,又有老股东减资,然后新老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例对于本文研究之问题参考意义不大。

2. 龙蟒佰利(原名:佰利连,002601)

经查阅公开信息,龙蟒佰利2002年进行股改,其股改方案为:原股东以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出资、新股东以债权或现金出资,共同作为发起人,将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4,317.2933万元增加为5,216.2933万元。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取得省级人们政府的批复,龙蟒佰利亦取得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设立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豫股批字[2002]07号)批准。龙蟒佰利于2002年7月1日完成股份公司登记,2011年5月进行A股IPO申报,2011年7月15日完成上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整体变更业绩连续计算的规定,股份公司设立起满三年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方可豁免设立满三年的上市主体条件。从龙蟒佰利的股改时间、IPO申请时间上来看,我们可以理解本案例当时是按照符合股份公司设立起运行满三年的条件进行IPO申报和审核的,而非采用业绩连续计算口径。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例对于本文研究之问题参考意义不大。

截至目前,除上述的类似案例外,我们暂未能检索到完全适用的在股改期间增资并在国内成功上市的案例。

三、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如果在股改期间存在引入新股东的需求,在制定相关方案和进行操作前,应当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后,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审慎作出决策。同时,为稳妥起见,我们原则上并不建议采取股改期间转让股权或增资引入新股东等特殊操作安排。

本文作者:



   吴莲花 

     

  合伙人



吴莲花,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证券专委会执委;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在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并购、投融资、房地产和国有企业法律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E:wulh@dehenglaw.com




   杨子权 

     

   律 师



杨子权,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改制及上市、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E:yangziquan@dehenglaw.com




   孙喆敏 

     

   律 师



孙喆敏,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改制及上市、并购重组、国有企业等方面的法律服务。E:sunzm@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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